依據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第8條:「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書有變更時,公立學校應報經其教育主管機關同意、其他勸募團體應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同意,並報主管機關許可,同時通知或公告捐贈人,指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,聲明捐贈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。
前項期限內捐贈人提出異議時,勸募團體應返還其捐贈之財物。」規定辦理
變更內容:
變更人事費用、印刷費、募資公關品設計生產、宣傳廣告費用、文具費、什項開銷(雜支)、募款箱、庇護所之土地與場所建設、租金、交通費用、郵電費、犬貓飼料鮮食費、犬貓醫療費、犬貓用品費、及飼料及物資包裹運費等項目,經本會第一屆第10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。